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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

一、申请
    独立经营单位申请人直接到属地公安机关分、县局网监部门面送申报材料,提出申请;加盟连锁经营单位由加盟连锁商代理人向属地公安机关分、县局网监部门递送申报材料,提出申请。
    二、受理
    (一)受理标准:
    1、申请人所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是属于公安机关职权管辖范围的事项,即只限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网络信息安全和消防安全事项,公安机关才准予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范程序要求。
    (二)受理程序:
    1、申请人持文化行政部门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依据《北京市公安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标准》,做好以下筹备工作:安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消防及网络安全设施,完成信息网络安全审计系统、身份认证系统、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计算机通信设施防灾减灾系统并取得验收合格报告。
    2、经营单位确定的信息网络安全员,需依法参加由行业组织或者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特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取得特定资格证明文件,并同时    
持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计算机专业知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到属地公安分、县局网监部门领取信息网络安全员IC卡。
    3、申请人向属地公安分、县局网监部门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提交有关材料,材料不合格的,由分、县局网监部门向申请人开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退回材料;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申办规定的依法向申请人开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并退回材料;材料合格的,领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检查审核表》,申请人根据筹建的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同时,由分、县局网监部门向申请人发《分、县局安全审核受理通知书》(业主联)及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审核日期从申请人填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检查审核表》之日起开始计算。
《分、县局安全审核受理通知书》一式三联。
    三、申报材料
申请人向属地公安机关分、县局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需提交以下材料:
    1、安全审核申请书(加盟连锁申请人提交加盟连锁商出具的申请书);
    2、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文化部门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4、营业场地位置图、平面图;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拓扑结构图;
    6、专线接入证明及一机一IP分配清单;
    7、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8、信息网络安全审计系统软(硬)件安装证明材料;
    9、身份认证系统安装证明材料;
    10、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安装证明材料;
    11、计算机通信设施防灾减灾系统验收报告;
    12、信息网络安全员IC卡复印件。
    四、审查
    (一)审查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363号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02〕52号文件)。
    (二)审查程序:
    1、公安分、县局网监部门在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后,依据《北京市公安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标准》进行实地初审,审查时限为12个工作日。
    (1)由分、县局网监部门通知消防部门对其进行消防安全审核,审查时限7个工作日。消防安全审核合格的由消防部门出具《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转交分、县局网监部门;不合格的,由消防部门出具《消防安全审核不合格意见书》转交分、县局网监部门,或者向申请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同时审核时限作废,待申请人重新申报材料时计算受理时限。
    (2)由分、县局网监部门对申请人的场所进行实地安全审核(包括派出所实地审核),审查时限为5个工作日。实地审核过程中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民警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应当制作《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核查工作记录》,注明核查时间,并由核查人员签名。审核合格的由分、县局网监部门汇总消防部门及派出所意见,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检查审核表》上签署意见(盖分、县局局章),并将市局网监处所需材料并连同《分、县局安全审核受理通知书》一并上报到市局网监处;审核不合格的由分、县局网监部门向申请人开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退回材料,已过审核时限作废,待申请人重新申报材料时计算受理时限。
    2、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以下简称市局网监处)将分、县局上报的安全审核材料进行复审,审核完毕后上报主管局长审批,审查时限为8个工作日。
   (1)市局网监处对复审不合格的,将《不予批准告知书》和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分、县局网监部门,由分、县局网监部门告知申请人,已过受理时限作废。  
   (2)市局网监处对复审合格的,经主管局长审批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由市局网监处向申请人核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证明》(加盖北京市公安局局章),申请人、被许可人或代理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市局网监处领取。
   五、补充说明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事项不收费。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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