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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北京市公安局各分县局治安支(大)队 办理地址、电话: 东城分局第一支队:东城区大兴胡同45号,电话84081218 西城分局第一支队:西城区二龙路39号,电话83995145 、66051849 东城分局第二支队:崇文区幸福大街34号,电话67120124 西城分局第二支队:宣武区梁家园1号,电话83164130 朝阳分局治安支队:朝阳区道家园1号,电话85953891 海淀分局治安支队:海淀区长椿桥路15号,电话82519510 丰台分局治安支队:丰台区东大街26号,电话63811568 石景山分局治安支队:石景山区古城南里甲1号,电话68669264 门头沟分局治安支队:门头沟区新桥大街45号,电话69842064、69840147 大兴分局治安支队:大兴区黄村西大街35号,电话69242301 房山分局治安支队:房山区政通路16号,电话81389177,81389211 通州分局治安支队:通州区北大街73号,电话69538789,69552531 顺义分局治安支队:顺义区顺平西路8号,电话81491010,81492020 昌平分局治安支队:昌平区城北街道振兴路,电话69742447,69714300 怀柔分局治安支队:怀柔区北大街59号,电话89687651 平谷分局治安支队:平谷区府前街21号,电话89999698 密云县局治安大队:密云县西大桥路12号,电话69045630 延庆县局治安大队:延庆县湖南西路18号,电话81198123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受理后1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须将储存剧毒化学品数量、地点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备案,从业单位备案时应提交如下文件材料: 1、申请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品名、数量和用途的说明; 2、库房符合地标要求的验收报告和库房位置、结构及周边环境简图; 3、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副本,主管领导、安保负责人、保管员等管理人员姓名、年龄、身份证号和培训教育等情况的说明; 4、相应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登记许可证的复印件。 受理标准:申办单位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二、审核 审核标准: 分县局治安支(大)队主管人员负责对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从业单位必须符合下列备案要求: 1、剧毒化学品储存必须在通过地标验收的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清楚准确; 2、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卫措施健全,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建立专门账目和流向记录,剧毒化学品储存库符合地标要求; 3、确定两名保管员,管理人员明确; 4、《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登记表》填写齐全规范,并加盖从业单位和分县局公章; 5、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审核时限:7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定标准:同审核标准。审定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工作标准: 1、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填写《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从业单位和分县局印章。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告知从业单位。 2、存档材料齐全规范。 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 监督措施: (一)公开办事程序,对外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二)纳入内部执法监督检查和质量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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