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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 办理地址、电话: 西城区新德街甲1号,62014531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受理后2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申请人到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当面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1.《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2.已签署所在单位审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审批表》(各一式一份); 3.已签署考核专家组意见并加盖公章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考核记录表》(各一式一份); 4.人事部门盖章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5.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所在单位技术主管部门盖章的工作业绩证明(一式一份),包括从事爆破作业的时间、经历、设计书、获奖证明等材料; 7.持申请人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时限:1个工作日。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本岗位负责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审定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定。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在《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审批表》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爆炸物品管理专用章”。2、申请人参加培训考核合格后,在《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考核记录表》上加盖“爆炸物品管理专用章”。3、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查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决定和送达 本岗位负责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审定人员。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审定人员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由公安部统一印制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后,通知申请人领取书面决定和相关证件。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审定人员做出不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许可决定的送达和许可证件的发放统一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审定人员负责。 4、对有关许可文书的送达,一律要求申请人、被许可人在文书的存根联签名。 5、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1993年4月公安部发布)6.2.1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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