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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各公安分(县)局 办理地址、电话: 市局治安管理总队:北京市西城区新康街甲1号,电话62018003 东城分局第一治安支队:东城区大兴胡同45号,电话84081218 东城分局第二治安支队:崇文区幸福大街34号,电话67120124 西城分局第一治安支队:西城区二龙路39号,电话83995145 、66051849 西城分局第二治安支队:宣武区梁家园1号,电话83164130 朝阳分局治安支队:朝阳区道家园1号,电话85953891 海淀分局治安支队:海淀区长椿桥路15号,电话82519510 丰台分局治安支队:丰台区东大街26号,电话63811568 石景山分局治安支队:石景山区古城南里甲1号,电话68669264 门头沟分局治安支队:门头沟区新桥大街45号,电话69842064、69840147 大兴分局治安支队:大兴区黄村西大街35号,电话69242301 房山分局治安支队:房山区政通路16号,电话81389177,81389211 通州分局治安支队:通州区北大街73号,电话69538789,69552531 顺义分局治安支队:顺义区顺平西路8号,电话81491010,81492020 昌平分局治安支队:昌平区城北街道振兴路,电话69742447,69714300 怀柔分局治安支队:怀柔区北大街59号,电话89687651 平谷分局治安支队:平谷区府前街21号,电话69962630 密云县局治安大队:密云县西大桥路12号,电话69045630 延庆县局治安大队:延庆县湖南西路18号,电话81198123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申请 1. 申请方式:活动开始前20个工作日,由承办单位依法备齐安全许可材料,到市局治安管理总队或属地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办公地点现场申请。市局治安管理总队负责对举办场所跨区、县的活动;预计参加人数一万以上的文艺演出、体育竞赛;展位总数在二千以上的展览、展销进行安全许可。其他大型活动由活动举办地分县局治安支(大)队负责安全许可。 2.申请材料目录: (1)承办方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其法人、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2)主办方的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者主办方是自然人的,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3)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方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4)主办方和承办方之间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5)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报告、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大型活动使用的证件及门票的样本; (7)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大型活动现场平面图;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方有资质、资格要求的,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9)按照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10)举办日期、时间需要变更的,提交变更方案; (11)其他与举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受理 1.受理标准: (1)属于本单位管辖; (2)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受理程序: (1)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初步审查,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视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2)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口头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受理机构应当出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公安机关或者虽属于公安机关但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口头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申请;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受理机构应当出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捺指印确认;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送达《大型群众性活动补充/修改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6)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7)决定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受理凭证》,并应当注明申请事项和办理时限、联系人、咨询电话,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并注明受理日期。 (8)对申办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填写《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写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三)审查 1.审查标准: (1)活动举办场所硬件条件与申报材料相符,与活动所需的安全条件相适宜,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实地踏勘; (2)活动参加人数符合安全标准; (3)活动证件样式、数量、限用区域、发放范围,使用人员、防伪措施等符合安全要求。 2.审查程序: (1)市局管辖的活动,由治安管理总队主管副总队长批准,必要时报请总队主要领导或市局主管副局长批准。 (2)分(县)局管辖的活动,由主管副局长批准,必要时报请分(县)局主要领导批准。 3.审查时限:7个工作日 (四)决定和送达 对同意举办的活动,核发《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要向承办方说明理由,并填写《北京市公安局大型群众性活动不予安全许可决定书》。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一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五)变更与延续 1.承办方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五个工作日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2.承办方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3.承办方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五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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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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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社会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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