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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北京市公安局治安总队 办理地址、电话:西城区新康街甲1号,62074224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到经营地公安分县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1、经营申请书。 2、经营处所的房产证明(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 3、北京市商务局批准文件。 4、特种行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或保险箱柜等。 5、消防安全证明。 6、法人代表无故意犯罪记录的证明。 7、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从业人员登记表,治保会(组)登记表,法人代表治安责任书,经营处所方位图、平面图。 二、受理 (一)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程序: 1、分县局对于符合受理标准的申请即时受理。 2、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收取材料的开具《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 3、对于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材料告知单,一次性全部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1、各项材料齐全,内容属实。 2、有固定经营场所和相应安全设施。 3、建立了完善的特行安全制度。 (二)审查程序: 1、分县局审核,对于符合报批条件的,分县局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分县局公章,报市局治安总队。 2、总队指派两名执法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并制作核查记录。 3、市局审查同意审批后,由治安总队领导签署意见,作出同意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四、决定和送达 1、决定:市局治安总队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2、送达:市局将已签署意见的报批材料转回分县局,通知申办单位,对已获批准的单位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对未获批准的单位,由分县局发放不予批准的告知书,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向申请人告知复议诉讼的权利。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款、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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