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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北京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危险物品管理支队 办理地址、电话:西城区新德街甲1号,62016130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申办单位到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书(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制造弩审批表》(一式四份)(申请购置、进口、运输弩的需填写《申请购置弩审批表》、《申请进口弩审批表》、《申请运输弩审批表》); 3、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未办理工商登记的,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定通知书); 4、单位的方位图、区域功能布局图,以及制造车间、弩射场地和储存仓库的平面示意图; 5、安装技术防范设施的验收报告; 6、安全保卫组织机构设置、从业人员名单及职责,申请单位负责人分别与所在地公安机关、从业人员签订的安全管理责任书,从业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 7、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物品流向登记制度、安全检查责任制度和应急处置制度); 8、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等其他相关资料。 二、受理 (一)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符合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办人提供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二)受理程序: 负责许可事项受理工作的人员应对申办单位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初审。根据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符合受理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的,收取申请材料要开具书面收取材料凭证,在申请函上签署意见,将材料转审查人员。 2、不符合受理标准或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办单位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三、审核 (一)审查标准:同受理标准。 (二)审查程序: 1、审核:市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支队接分县局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枪支管理人员现场勘察过场地,场地符合安全要求,制作书面记录。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支队支队长。支队长对符合标准的,提出批准同意的审核意见,签署意见。将申办材料和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理由,终止审核;将申办材料退受理人员并告知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2、复审:市局治安管理总队主管副总队长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同意审核意见的将材料和意见报审定人员。 3、审定:市局主管副局长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核。同意复审意见的,在请示上签署审定意见。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提出意见及理由,退还受理人员。 四、决定和送达 1、经逐级审查合格,符合法定条件的,做出批准该行政许可决定;制作批准同意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弩通知书,通知申办人领取或由属地分县局代领核发该申办人。 2、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制作《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告知申办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收费标准及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办理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 1646号)、《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弩治安管理的通知》(公治[2010]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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