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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民用枪支配售企业、核发民用枪配售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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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名称:确定民用枪支配售企业、核发民用枪配售许可证件 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三、四款;公安部《关于规范民用枪支配售调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许可实施主体:北京市公安局 许可条件: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场地;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库房;经营人员要符合政审要求;有专职看守、保管、押运人员;有完善的规章制度;有安全配送的封闭式运输车;实行计算机管理配售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三、四款;公安部《关于规范民用枪支配售调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许可数量:有限制(公安部确定我市只有1家)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许可时限: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许可实施程序: 各区、县公安局初审,对申报单位提供的符合要求的储存场所、安全配送的封闭式运输车、可靠的技术防范设施、计算机管理配售情况的条件进行实地了解,提出意见,由分县局主管副局长签字、加盖分县局公章后,连同所有材料报市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研究,提出意见经主管总队长同意,报市局审批。 一、申请: 申请人到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提出申请。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申办民用枪支弹药配售企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法人情况,是否为独立法人;配售、储存民用枪支、弹药的场所和安全配送的封闭式运输车情况;安全保卫制度、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和可靠的技术防范设施情况;具备计算机管理配售情况的条件和人员情况)。 二、受理: 标准:申办人提供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枪支管理人员现场对申办单位进行现场勘察。符合配售条件及安全要求。 岗位负责人:分县局枪支管理受理人员,分县局主管副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开具书面收取材料凭证,在现场勘察并制作书面记录后,提出意见报分县局主管副局长签字同意后,将所有材料转市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初审时限:4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属地分县局同意、枪支管理人员现场勘察过场地。场地符合安全要求。 岗位责任人: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审核人员及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批准同意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意见转复审人员。 不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提出意见及理由。 审核时限:5个工作日 四、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负责人:治安管理总队主管副总队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签署同意意见,同时将同意请示报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 复审时限:8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主管副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请示上签署审定意见。不同意复审意见的,提出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审定时限:3个工作日 六、决定和送达: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市局治安管理总队代局复函通知申请人,核发民用枪配售许可证(邮寄或通知自取)。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市局治安管理总队代局做出不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变更与延续:不准予变更与延续。 监督措施: 1、公开办事程序,对外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2、纳入内部执法监督检查和质量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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