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门接到了有关航空公司的通报,部分出境游客因疏忽大意,未在护照持有人签名栏签署本人姓名,抵达目的地办理入境手续时,被前往国移民部门以持用无效证件为由拒绝入境,且被遣返回国,影响行程并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
此外,部分公民反映,向外国驻华使馆申请签证时,因护照未署名被退回,延长了申办时间。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公民领取普通护照、出入境通行证后,应当在持证人签名栏签署本人姓名。根据国际惯例,公民可在签名栏以中文的形式签署本人姓名。
亲笔签名被视为公民对本人护照以及相关信息的确认。同时,亲笔签名也是个人的基本信息之一,某些国家的移民部门也会对此进行核对。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提示:申请人应当在本人护照上签名,不能由他人代签,以面造成申请人不必要的损失。出入境管理处将在受理、发放证件等环节加强对申请人的提醒。在接待大厅粘贴公告的同时,将在每本护照中附带纸质告知语,并在申请人取证时进行口头提示。

